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 蔡國榮 及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