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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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抗告人甲○○代理人 毛愛祥 右抗告人因聲請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本件聲請繼承事件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而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屬非訟事件。而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抗告人對該事件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家抗字第二二號)聲請再審,於法無據(本院六十六年台抗字第二四八號判例參照),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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