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震倫選任辯護人周銘皇律師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震倫准以新臺幣拾伍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市○○里○○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震倫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現本院審酌目前本案訴訟之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且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等罪之虞,雖有羈押原因,惟尚無羈押之必要, 爰准 以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具保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市○○里○○00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