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300號聲請人 林沐樺 相對人 黃騰毅 相對人 莊承恩 相對人 黃柏鈞 相對人 黃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聲請人林沐樺關於「居新北市○○區○○路○○號台北新城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台北新城3樓」。
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黃柏鈞關於「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5樓之6」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詳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