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嬌英 即 沈哲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嬌英即沈哲立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390元,應繳裁判
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