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 陳鳳美
邱秋月 胡育麗 吳伯雲 沈素雲 鄭安華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鳳美、邱秋月、胡育麗、吳伯雲、沈素雲、鄭安華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485元、104萬9618元、103萬4454元、107萬1484元、103萬3010元、103萬25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1萬1395元、1萬1296元、1萬1692元、1萬1296元、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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