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河
高月娥共同指定辯護人鄭晃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鄭晃奇律師( 法扶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指定辯護人鄭晃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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