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德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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