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花 送達代收人 溫在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龔周明 原告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900元(計算式:46.2X2450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