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債權人 江瑞淋 債權人 黃美娥 債權人 鄭美月 債權人 陳朝來 債權人 潘聖鈺 債權人 許月英 債權人 蔣素雲 債權人 王政國 債權人 張昭雲 債權人 李羅碧玉 債權人 李蔡素琴 債權人 鄭秀 債權人 張鳳亭 債權人 張美雲 債權人 柳進德 債權人 王秋月 債權人 吳湖 債權人 何順成 債權人 陳林翠琴 債權人 蘇榮華 債權人 許網過 債權人 林李玉英 債權人 蕭張秋菊 債權人 蘇秋月 債權人 蘇曾阿雪 債權人 吳明珠 債權人 許福壽 債權人 吳滿足 債權人 古珈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4000元。
2.兩造業經勞資爭議調解而未成立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