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債權人 魏立炳 債權人 張明容 債權人 羅盛義 債權人 張秀菊 債權人 許靜雯 債權人 黃妙靜 債權人 賴鐘洲 債權人 廖徐秀玉 債權人 鄭俊宏 債權人 林俊宏 債權人 黃淑美 債權人 王祥高 債權人 鄭肇明 債權人 黃惠翎 債權人 郭英偉 債權人 蘇正山 債權人 廖元慰 債權人 褚秀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8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9000元)。
二、聲請人魏立炳、張明容、羅盛義、張秀菊、許靜雯、黃妙靜、賴鐘洲、廖徐秀玉、鄭俊宏、林俊宏、黃淑美、王祥高、鄭肇明、郭英偉、蘇正山、廖元慰、褚秀裁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是否業與振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為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苟有,請補提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