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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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陳春霞 被告 郭陳琇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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