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蔡昆豪 被告 林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0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須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