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陳躍升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9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