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玉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伍玉達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伍玉達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14日10時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外側快車道東往西行駛至該路段與自由四路之交岔路口,欲右轉自由四路往北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設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且應遵守道路交通禁止右轉之標誌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違規右轉,適有同向由 王瀞崎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中二路外側慢車道東往西直行至該處,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王瀞崎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踝骨折、右足第3、4蹠骨骨折之傷害。伍玉達於車禍發生後警員前往現場處理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時,在場向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伍玉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瀞崎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被告及告訴人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被告及告訴人之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及告訴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設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次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再按,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又直線箭頭係指示直行;又按,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而「禁17-禁止右轉」之標誌係指禁止右轉,有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第90條第1項本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機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被告案發時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此有上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查,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其駕駛車輛上路,自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行駛。復衡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亦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為憑,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至前開交岔路口時,即違規右轉進入該交岔路口,肇致本案事故發生,是被告對本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之事實,亦有前開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本案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在前揭犯罪未經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之事實,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見警卷第17頁),並進而接受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本應小心謹慎,遵守交通規則,詎其竟未遵守交通規則違規右轉,而發生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實不可取;另考量本件被告因兩造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有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案件簡要記錄表1份在卷可憑;兼衡本件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之過失情節,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