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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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 麥朝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日子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趙佳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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