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47號聲請人 聶明秀 代理人 周龍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0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30005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53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