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瀞崎 被告 伍玉達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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