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3號
調解筆錄原告 曾華房 被告 徐文蔚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3時1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曾華房被告徐文蔚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曾華房被告徐文蔚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將貳拾萬元匯入原告指定蘆竹鄉農會外社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曾華房。
二、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曾華房被告徐文蔚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