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楊 士正 債務人 楊瑀柔 債務人 陽明 成兼法定代理 陽明明
一、債務人楊瑀柔、 陽明成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木端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陽明明、 楊士正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陽明明、楊士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楊瑀柔、陽明成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木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陽明明、楊士正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一)10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士正、楊│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3%│││69397│瑀柔、陽明│11月16日起││計算之利息│││元│成、陽明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士正、楊│自民國102年│至民國103年│按年利率0.283%│││69397│瑀柔、陽明│12月17日起│06月16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成、陽明明├──────┼──────┼───────┤││││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566%│││││06月17日起││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10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陽明明、楊│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3%│││7625元│士正│11月16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陽明明、楊│自民國102年│至民國103年│按年利率0.283%│││7625元│士正│12月17日起│06月16日止│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0.566%│││││06月17日起││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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