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1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游浩民 原告即被告 李增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0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2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游浩民原告即被告李增陶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游浩民原告即被告李增陶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游浩民願給付原告即被告李增陶新台幣伍萬元,於民國103年9月12日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3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游浩民原告即被告李增陶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