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王渝生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姚雨靜 局長訴訟代理人 徐新隆
鍾俐芳 陳鈺勻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330883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