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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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文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文輝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行為後,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之規定,合於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已不適用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屬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傷害、毀損他人物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依數罪併罰之例,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供參,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年11月中旬某日晚間11時許至102年2月26日晚間7時50分許」、「101年12月29日晚間11時許」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僅為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併科罰金,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毋庸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大貴附表:
受刑人秦文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毀棄損壞││││││├────────┼──────────┼──────────┼──────────┤││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中旬某日晚│101年12月29日晚間11│101年12月13日│││間11時許至102年2月26│時許││││日晚間7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調偵│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2號│字第223號│第413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號│103年度原訴字第3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8.22│104.08.13│104.10.2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4號│103年度原訴字第34號│104年度花簡字第297號││判決││││││├────┼──────────┼──────────┼──────────┤││判決│102.09.10│104.09.07│104.11.16│││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640號│第2373號│第3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