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67號、第354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趙世煌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趙世煌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將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1本帳戶1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代價(實際得款2,000元),出售予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林 」之成年男子。 嗣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林」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取得趙世煌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手法,使 王佩如 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匯入趙世煌上開合庫帳戶內。嗣因王佩如等人察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 許億 凡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1│王佩如│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PCHOME線││││上購物網站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2月19日晚間7時許,以電話+000000000││││6號撥打予王佩如,佯稱其先前在PCHOME網││││站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將付款方式誤設││││為約定轉帳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致王佩如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1日下午6時49分許,在某││││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匯款19,100元至趙世煌上開合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戶內。│├──┼───┼───────────────────┤│2│ 蘇英隆 │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露天拍賣網││││站工作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2││││月21日下午5時40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撥打予蘇英隆,佯稱││││其先前在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時,款項遭重複││││扣款,必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能││││取消,致蘇英隆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6時49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41號之郵局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29,980元至趙世煌上開合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戶內。│├──┼───┼───────────────────┤│3│ 許億凡 │由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YAHOO拍賣││││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2月21日││││下午6時許,以電話000000000號撥打予許││││億凡,佯稱其先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簽收時有問題,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致許億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旋即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匯款29,987元至趙世煌上開合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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