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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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孫永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092年08月13日及094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1.新臺幣70萬元,借款期間自092年08月14日起至104年06月0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4.1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174,269元。
2.新臺幣50萬元,借款期間自094年06月23日起至106年06月0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4.1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230,102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信用借款約據二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於每月0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05月0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信用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永浩│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74269││5月05日起││一五│││元│││││├──┼───┼─────┼──────┼──────┼───────┤│002│新臺幣│孫永浩│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30102││7月05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永浩│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269││6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孫永浩│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0102││8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