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林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三號
上訴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魏耀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上訴人 張煥文
李蓀芳 許國雲 郭阿雪 張春源 張阿李 張春福張金村張秀鳳 張春貴 張秀愛 張萬森 張玉珠張玉玲 張玉姬 張玉娟崔應芬 祝振栔 祝振棨 祝振栻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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