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4,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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