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551號債權人 鍾敦慧 債務人興家營造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興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興家營造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鄉○○村○○街○巷○號1樓,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