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入出境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啟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七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一二七三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入出境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然查本件被告原處分限制入出境之對象為甲○○即原告之代表人之自然人個人,甲○○亦一直以其自然人之身分提起訴願、再訴願而遞遭決定駁回,原告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既非被告之原處分限制入出境之對象,亦未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且非原處分之對象,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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