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95年度執字第164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程序單及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乙○○上揭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5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通知具保人甲○○於95年10月19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楊國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