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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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9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9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言:再審原告並未自承與再審被告之配偶發生性關係、再審原告不知第三人 黃金華 係有配偶之人、原確定判決審酌非財產損害賠償違背判例云云,未據表明任何法定再審原因,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