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九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壹顆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七樓「E世代KTV」內,查獲被告甲○○,並起出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一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四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七樓「E世代KTV」,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並扣得MDMA一顆,被告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查獲之MDMA一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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