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秀茹 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客西馬尼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客西馬尼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客西馬尼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客西馬尼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中縣政府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一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四冊第六頁第四七四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客西馬尼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照准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