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63號
原告 許菁秀
被告 王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5日上午11時10分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 小犬 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10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