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4號

原告 黃明鶴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發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擴張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38,738元(每平方公尺6,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473.99平方公尺),應繳第1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3,310元,尚欠26,7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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