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玉琴
黃金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信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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