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張綱維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蔡慧玲 張綱維被上訴人 陳緒芬
陳緒琦 陳緒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