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85號聲請人 謝雯惠 (即 劉其昌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雯惠即劉其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繼承人 劉奕甫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