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9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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