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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