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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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己○○
丙○○戊○○丁○○甲○○乙○○被告庚○○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馮俊郎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