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己○○○
戊○○丑○○子○○庚○○癸○○壬○○辛○○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寅○○
卯○○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