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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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收受贓物罪、搬運贓物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四月、五月及一年,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