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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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分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六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號,查獲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並扣得甲○○持有安非他命零點二八公克、海洛因零點二九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聲請書漏未記載)及安非他命係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四四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二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九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二二三號鑑定通知書,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二八公克(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六七號,見同上偵卷第三十二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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