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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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王 婁吉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人所患重鬱症及恐慌症,與其不能繼續履行協商方案間有何關聯性,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四、釋明聲請人現每月可獲薪資金額若干?並提出民國102年1月至3月、7月、8月份之薪資明細資料。
五、聲請前2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行動電話費、瓦斯費等)之單據憑證。
六、釋明聲請人所住居所,共與幾人共同居住?各居住成員為何人?
七、釋明聲請人為何單獨清償積欠債權人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之貸款?
八、釋明聲請人所列交通費(含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費)之各項支出實際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憑據證明。
九、釋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自軍中退伍?現有無領取月退俸、優惠存款?所領之退伍金係如何運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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