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事件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各項款、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該案承審法官姜悌文、陳琪媛、張文毓與聲請人有故舊怨嫌,另有多件案件被聲請人聲請迴避中,及隱匿102年8月12日民事聲明該案補正不用新臺幣1,000元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該案承審法官應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而聲請人遲至102年9月30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