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299號聲明人 陳秀蓮
陳秀榮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涂鑫 (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楊梅市○○街18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涂鑫之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涂鑫於102年7月24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即 涂勝龍 、 曾涂月琴 、 涂月香 ,及孫子女即 涂祐詮 、涂姵婕、 曾兆宇 、 曾欣怡 、 曾芳儀 、 吳德榮 、 呂沛漩 、 呂紹湧 已於本案或本院他案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然而被繼承人第一順位合法繼承人,其中孫子女輩尚有 涂家維 未合法聲明拋棄繼承,是以,依上列規定,可見被繼承人涂鑫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孫子女輩,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聲明人陳秀蓮、陳秀榮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涂鑫之繼承人甚明,故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