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464號聲請人 卓郁惠 (原名 卓秋香 )相對人 卓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監宣字第一五七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伊與母親、姊妹等人就相對人聲請擔任伊父 卓勝皋 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有所疑慮,何以相對人自民國98年5月起接手掌管父親存摺、現金等,至10
0年2月底止,分多次將金額轉入相對人帳戶?為此,聲請閱覽如主文所示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卓勝皋之戶籍謄本、郵局之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聲請人所述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57號卷宗,相對人於該件聲請中,已將聲請人列入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為卓勝皋之子女,為相對人之姊妹,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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