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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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鈞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輔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莊鈞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類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年4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111年4月1日下午5時37分許111年3月31日下午5時5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3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年4月1日下午3時50分許111年4月1日晚間7時54分許111年4月1日晚間7時4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3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日晚間6時35許109年12月16日某時111年6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6號、第18862號、第20290號、第21169號、第2335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677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6日112年1月18日112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909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3日112年3月31日112年7月21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3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3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0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1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4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1日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