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楚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覆(本院卷第2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差異、時間差距、犯罪情形等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拘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21日110年12月3日111年5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111年度偵字第196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111年度偵字第196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判決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111年7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確定日111年7月27日111年7月27日111年8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63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編號1至3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併科新臺幣20萬元犯罪日期111年2月6日111年5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00、70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判決日111年9月12日112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確定日111年11月3日112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2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07號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